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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第1页)

契丹惊人婚俗

契丹风俗中,婚俗是比较重要而独特的一种。辽史中关于“青牛白马”的传说,不仅记录了契丹民族最早的历史起源,而且反映了契丹民族最初的婚姻状况。

传说反映出契丹族很早就已开始实行氏族外婚制,即两个不同世系的氏族之间互相通婚。而这两个氏族,则分别被神话为以“青牛”和“白马”为图腾的世系集团。

契丹建国以后,以“青牛”为图腾的血缘集团被标记为“耶律”氏;以“白马”为图腾的血缘集团被标记为“萧”氏。在经历了漫长的社会变迁之后,契丹族依然遵循着两姓互为婚姻的特点。并由于这种习俗,在辽代的契丹社会里,形成了一系列开放多样、独特的婚俗现象。舅舅可娶外甥女外孙女敢嫁外祖父

契丹人的姓氏基本为耶律和萧两姓。其中耶律一姓,包括原大贺氏、遥辇氏和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家族的世里氏;萧姓则包括乙室氏、拔里氏和断腕太后述律平家的述律氏。契丹族的通婚基本都是在这两个姓氏之间进行的。

这种两姓为婚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帝王婚姻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既是民族发展、社会变迁中对固有传统婚俗的延续,更是辽代实行皇族与后族共同执政的国策体现。而辽代皇族通过与后族的联姻,也起到了扩大统治基础,巩固政治地位的作用。

在契丹族内,不仅要执行耶律、萧两姓互为婚配的制度,辽朝法律还规定,契丹贵族必须在两姓之中的两个高贵家族之间互相通婚,即需门当户对。开泰八年十月,辽圣宗下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明文规定契丹贵族不得与平民通婚,如有特殊情况,需皇帝批准方可进行。如此一来,契丹两姓之间婚配的选择余地就很少了,契丹族内出现了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情况:甥舅、甥姨、表姑侄婚配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外孙女嫁外祖父的现象也有。契丹族的婚姻还是比较开放自由的,契丹人的贞洁观念也是比较淡薄的。因为契丹人离婚再嫁再娶者可以说是稀松平常之事,而且离婚的权利为男女共有,双方均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要求,尤其是辽代的公主,在婚姻上更是具有很大的主动权。

由于契丹妇女再嫁情况过于频繁,统和元年,圣宗开始“诏赐物命妇寡居者”。目的之一就是企图用赏赐财物的手段稳定命妇的寡居生活。这道诏令从侧面反映出寡居的命妇也在积极寻找新丈夫、筹建新家庭。由于命妇再嫁牵涉面较大,故开泰六年,圣宗索性下达了“禁命妇再蘸”的诏书。这说明,辽代命妇再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否则朝廷不会制定颁布这样的法令。但尽管如此,圣宗本人也没遵守这条法令,有的命妇再嫁就是在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有嫁必有娶,妇女再嫁,不以为耻,男人娶寡,无人论非,这已经成为契丹人司空见惯的婚姻现象。

辽王朝建立之后,一些氏族社会时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来。其中主要是流行收继婚制:妻继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北宋文惟简《虏延事实》记载:“虏人(契丹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

丈夫死后,其妻由家族内的晚辈继娶之,如儿子续娶后母为妻,侄子续娶寡婶为妻等,这种接续婚是最受汉族人非议的一种婚姻形态。在汉族人眼里,晚辈娶长辈为妻,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但也是有违人伦的。但在契丹人眼里,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从这条记载来看,契丹人对于这种婚姻不仅不以为耻,反而认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堂而皇之地将其写在了自己的墓志铭文中。

夫兄弟婚,又称“报寡嫂”,就是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娶其嫂子为妻,又称收继或转房。这种婚姻在辽代契丹社会中也比较常见,就连公主也不能例外。道宗的二女儿赵国公主嫁给萧挞不也,萧挞不也因事被害,其弟讹都翰依照习俗,将收继赵国公主为妻,赵国公主虽不愿意,但也不得不从。

妻姊妹婚,是指一个男子可以先后或同时娶另一个家族的几个姊妹为妻。因为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的说法,所以,这种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比较流行,并且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会同三年(940年),辽太宗曾下诏:“除姊亡妹续之法。”但实际上,在实行等级内婚制的契丹社会,这一婚姻习俗终辽一代都沿袭未改。辽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因几年后未能生育,听说姊妹共夫利于生子,所以就让皇后已嫁人的妹妹翰特懒离婚,而将其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想必也是受此说之惑。连皇帝都对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深信不疑,那民间则更是大行其是了。后来,这种婚姻习俗进一步演变为:丧妻续娶时必须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妻子的未婚姐妹也必须嫁给他们的姐妹夫。如果姐姐死了没有妹妹,岳父甚至还要出钱或者介绍其他女人,帮助女婿续弦。

契丹人的这种婚俗对辽地的汉人及辽亡数百年后东北地区的汉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近代东北地区汉人中亦十分盛行姊亡妹续的婚俗,有俗语云“姐夫娶小姨,古来就有的”,反映的正是这种婚姻遗俗。旧时东北乡村,男女之间唯姐夫小姨子及叔嫂可以用“性”主题开玩笑,也同样反映了这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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