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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第1页)

蔺长同:“好。”

杨某人:“……………………”

出差(二)

“庭审过程就是这样,我给大家跳步播放的,节省一些时间。”

蔺长同一手支着台面,一手点大屏幕,说得淡定,其实心里万分懊悔出庭的时候没少说几句难听话,一直下意识地去瞟秦与。

秦与只是勾唇。

这次的大型会议室不在上次借报告厅的大学里了,就是单独的一个小楼,拉满了木制窄长桌,两人一桌也只能两人一桌的那种、底下带位斗,左边一片右边一片,一个软皮折迭椅上一个人,中间空出来的走道尽头是大些的桌椅,有配套电脑和屏幕。看起来要庄重些,蔺长同也更适应——他可以平视他的听众。

蔺长同说:“一典出,九法废。《民法典》生效,确实在行业里兴起了一些小的波澜,我们知道,在那之后,《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需要我们思维上的转换,需要更新的眼光。毕竟法律总是在完善的,我们要跟上它。”

“那么今天的课题就围绕一些法条的废止和更新,来进行,”蔺长同把屏幕一关,“是的我没做ppt,来吧,给大家三分钟回想一下一年来的案例,稍后请诸位发言,我们讨论。”

秦与并不坐在第一排,所以这个角度看见也只能看见个脸,但他们还是对视了。蔺长同自觉偏开头,找好工作状态。

“蔺老师……”杨童在旁边小声说,“万一没人发言,怎么办,岂不是很尴尬。”

“一个在学习的人,没有问题,尴尬的不应该是他们吗?”蔺长同很无所谓地说,“如果真这样,我就说,大家适应得非常完美,下课。”

杨童:“哦……”

时间到了。

还是有不少人举手的。“去,那位。”蔺长同眨了下眼,故意不点秦与,使唤杨童颠颠颠跑过去给秦与旁边的姑娘递话筒。

“有这样一个案子,去年的,”姑娘说,“一位妻子,她的丈夫自己买名烟名酒走访亲戚,欠了两万块钱,但由于平日里丈夫给妻子的开销极大,珠宝首饰、名牌包包……刚结婚的妻子也不知道他是装穷,那钱欠了就还不上了。妻子和丈夫离婚,可丈夫还不上钱,俩人闹到法院,最后判的是妻子须和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好,”蔺长同扶了下鹅颈话筒,“感谢你提供的案例。这个判决,谁赞同?”

举手的人里,话筒落到了一个中年男子手上。

“我是赞同的,”他说,“因为虽然债是丈夫的欠下的,但欠下钱本身的目的是出于照顾妻子、经营婚姻,是他把钱花在了妻子身上,才耗空家底,导致欠钱。所以这归根结底是夫妻共同债务。”

蔺长同点头:“有理,但我个人站不赞同。谁能给我个漂亮的理由?”他视线溜达一圈,最后还是落在了举了三轮手的秦与身上,只好无奈地笑:“杨童,把话筒给那位……很好看的先生。”

秦与也被小猫爪挠了下心口,心说怎么还夹带私货。

他接过话筒,说:“我不赞同,非常简单。请大家想一下,刚才举手的诸位,想一下——我们假定有那么一个时间点,是丈夫正好把所有钱都花在妻子身上,花光,并一分钱不欠的时刻。我们假定在这个点,他和妻子离婚了。那么,后续,丈夫走亲访友也好,买烟酒茶糖也好,欠了两万块钱,妻子用承担吗?”

是一片此起彼伏的“不用”。

说起法,秦与很少笑,好像板脸板习惯了,“既然如此,我们也不应该把财产的使用拆东墙补西墙地去转换。它在那个时间,所做的花费,目的就是那一刻的。那一刻,即便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只要他钱不是为妻子所花、没有证据能证明他的消费是为了妻子的使用,那么这笔钱,就是他的个人债务。不应当由妻子一同承担。”

“就是这样,这位先生我很欣赏您。”蔺长同说完,就偏开脸一副无事发生的样子,“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这也可以看出来法律在进步。”

“我知道针对这个案子还有人会说——送出去的奢侈品怎么办?”蔺长同敲了下桌子,说:“注意,‘送出去’,已经‘送’出去了,怎么,不会还想要回来吧?妻子逼你送的?而且是生活所需吗?——不是。这是你爱她所以赠送的礼物。出于道义你不能索要,自然也不能从道义来要求妻子把它作为负债的理由。所以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现在的新规定都明显是更恰当的。”

……

后面秦与消停了几轮,蔺长同也没再点他,都在工作,不要谈情说爱。直到接近尾声的时候,没什么人说话了,一个小律师忽然提问:“如果一个人有很多财产,他的两个孩子觊觎已久,这个时候,两个孩子突然得知他们的爸爸其实和前妻还有个儿子,或者,爸爸有个私生子,现在私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于是两人就想一起杀死那个私生子,还没行动,私生子先掉河里了,两人正好就故意不救,最后私生子淹死了。那他俩,是不是无罪?”

蔺长同明显一怔。但同时秦与举了下手,于是他便一挥手让杨童去递话筒了。

“不一定。”秦与说,“如果这个所谓私生子,未成年,且监护人无抚养能力,或者他没有其他亲人且身患重病,那么这个时候两个孩子作为兄弟是有救助义务的——他们明知道他们是兄弟。他们有救助义务,不救助,就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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